关于清查收缴管制刀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7    浏览次数:

 

 

各处室、系部及学生班级:

为维护学院良好的治安秩序,依据国家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特发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存放管制刀具者,主动将持有的刀具交到院保卫处者,不予追究责任。

二、持有、存放管制刀具,不予上缴、私自处理者,一经查出,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私藏管制刀具处理;学院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有、存放管制刀具不予上缴,妨害公共安全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文:

(一)、公安部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摘要: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刀具。严禁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公安部门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私自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五、接通知后,各班主任及时向学生进行传达、落实,按照要求做好工作,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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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