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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无烟单位标准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03    浏览次数:

郑州市无烟单位标准

    一、成立禁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单位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1.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无烟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并职责明确;
    2.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禁烟工作,并职责明确;
    3.将禁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
    二、建立健全禁烟考评奖惩制度
    4.本单位有禁烟考评奖惩制度;
    5.有禁烟考评奖惩标准;
    6.有禁烟考评奖惩记录。
    三、单位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7.本单位所属管辖区域至少在入口处、大厅、会议室、厕所、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醒目、规范的禁烟标识;
    8.本单位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9.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办公场所无烟具摆放。
    10.单位内设有禁烟劝阻员和监督员;
    11.对禁烟劝阻员和监督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12.有定期劝阻、监督记录。
    四、设有禁烟劝阻员和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和教育
    13.有固定的禁烟宣传栏、板(如电子显示屏、展板、宣传栏等);
    14.有相关禁烟宣传材料;
    15.通过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博、飞信等新媒体形式广泛宣传。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16.有对职工进行禁烟知识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17.所有单位职工知晓单位室内场所禁烟。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18.掌握单位所有职工吸烟情况;
    19.对员工提供禁烟帮助。
    八、所属区域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20.所属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
    九、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21.本单位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22.向社会公布单位监督电话。
    十、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23.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24.各级党政机关无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开支行为。


              郑州市无烟单位创建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和《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无烟单位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申报无烟单位遵循自愿的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市爱卫会每半年命名一次。申报资格:各创建单位按照《郑州市无烟单位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郑州市无烟单位申报表》后,向所在乡(镇)、办事处申报,经其验收合格后向所属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推荐。申报时间上、下半年各一次,分别为3月和9月。申报材料包括:
    1.《郑州市无烟单位评分表》;
    2.《创建郑州市无烟单位申报表》;
    3.《创建郑州市无烟单位汇总表》。
    以上材料需提供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三份,市爱卫办、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乡(镇、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二、验收
    1.初验
乡(镇)、办事处接到创建单位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4月底之前、下半年10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创建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
    2.检查验收
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接到乡(镇)、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5月底之前、下半年11月底之前)按照《郑州市无烟单位评分表》,采取听取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走访群众等方式,对创建单位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后将结果及问题反馈给创建单位,创建单位根据反馈问题于一周内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复验。之后各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将符合标准的创建单位报市爱卫办。
    市爱卫办按照2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推荐的创建单位进行抽验,合格率达不到抽验总数90%的,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重新审核所有推荐的创建单位;合格率达不到抽验总数80%的,停止该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本次所有无烟单位的申报资格。
    3.社会公示
    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市爱卫办将在郑州市爱国卫生网或社会媒体等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单位,责成各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调查核实后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对公示结果无争议的创建单位,市爱卫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定,确无问题后将达到标准的单位上报市爱卫会,批准后予以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郑州市无烟单位应加强自身日常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在单位门口醒目位置悬挂“郑州市无烟单位”标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接到的投诉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二)日常监督
各级爱卫部门及乡(镇)、办事处负责对郑州市无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无烟单位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按照《郑州市无烟单位评分表》标准,每季度市爱卫办对已命名的无烟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爱国卫生杯”流动红旗评比挂钩。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及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无烟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建议撤销其无烟单位称号。
    各级爱卫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无烟单位监督电话,受理公众投诉。
    (三)届满复验
    郑州市无烟单位实行三年届满复验制。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爱卫办在届满当年的上半年组织复验,于6月底前将复验意见报市爱卫办。市爱卫办于下半年组织抽验,方式以暗访为主。根据复验结果,市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单位予以重新确认,对不达标的单位暂缓确认,并限期一周进行整改;再次复验仍然不达标的,撤销其命名并停止其申报无烟单位资格一年。
    (四)奖惩措施
    未创建成郑州市无烟单位的单位,不得申报创建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已创成的各级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单位,在届满复验前应创成郑州市无烟单位,未创成郑州市无烟单位的,不再组织对其卫生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的复验。
    已创成无烟单位的在检查复验中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被取消无烟单位称号的,市爱卫办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在媒体曝光。问题严重的单位,属卫生先进单位的,由市爱卫办按规定撤销其命名;属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办按规定撤销其命名。
    对在巩固和发展禁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全市给予通报表彰。
    五、要求
    (一)对申报单位的要求
    1.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创建验收工作。
    2.检查验收组到各单位现场考核验收,陪检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不得回避现场检查。
    3.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就餐及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各级党政机关应积极创建无烟单位。2014年底前,郑州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创成郑州市无烟单位。
    (二)对检查验收人员的要求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结论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按照统一口径公布检查、验收结果,不得擅自透露检查、验收情况。
    3.统一行动,轻车简从,不惊官,不扰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接受任何物品,不得参加与检查、验收无关的活动。
    4.切实履行分级管理职责,严格把好无烟单位申报关,验收合格一个、上报一个。
    5.认真审查申报材料,严格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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