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降身价换就业 多数企业不敢"接招"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津报网-城市快报 时间:2008-12-29 11:25:17
金融危机让大学生就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寒冬”。在近日举行的多场招聘会上,不少大学生喊出了“零薪酬”的口号为自己寻找就业机会。而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由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多数企业对此并不买账。大学生“零薪酬”换就业
面对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许多大学生为尽快找到工作而把自己的薪金要求一降再降,甚至提出了“零薪酬”就业。“现在找工作太难了,几乎都是几百人竞争一个职位,如果能被用人单位录用,我宁可不要薪水。”大四学生小李坦言,如果能积累工作经验,即使不要薪水也是值得的,“现在单位招聘几乎都看工作经验,而这恰恰是大学生最欠缺的。”和小李一样,很多大学生愿意接受“零薪酬”的主要原因是想积累工作经验,获得向就业单位展示自己的机会。
超三成人理解“零薪酬”
日前一项调查显示,33.9%的人表示理解“零薪酬”就业人群;33.8%的人认为“零薪酬”不正常,求职心态有问题;仅有8.9%的人表示自己可以“零薪酬”就业。
对于大学生“零薪酬”就业的原因,调查显示,47.9%的人认为是就业压力太大,为了找工作自降身价;39.5%的人认为是学校教育不合理,大学生没有实习经验,只能出此下策;34.1%的人认为是大学生自身竞争力不强,只能“零薪酬”先就业再说。
违反劳动法规大多企业不买账
不过,令求职者没想到的是,大多数企业对“零薪酬”求职并不“感冒”。本市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总解释说:“‘零薪酬’就业,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企业不可能不付给员工薪酬,违法雇用人员。”这位老总还表示,企业对免费劳动力并不看好,招聘时更看重求职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而不会因为其薪酬要求低就录用。
法规解读
劳动关系确立必须发工资
市劳动监察总队监察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以“零薪酬”的就业方式使用免费劳动力,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