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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将出台有关条例 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
发布时间:2008-08-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辽宁省:将出台有关条例 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08-8-1 15:22:10

   辽宁省将出台有关条例促进大学生就业 政府拟购买公益性岗位保证贫困生全就业

    辽宁省县以上政府将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未实现就业的贫困生有望得到兜底安置。

    辽宁省将出台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上述举措。

    7月31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重点保贫困生全就业

    “草案”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

    根据“草案”,市、县级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将统筹安排未就业贫困生进行岗位见习或免费技能培训,发放见习补贴或培训生活补助。

    辽宁省县以上政府拟开发、购买和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岗位性质及工作强度设置购买资金标准,对经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后仍未实现就业的贫困生实行兜底安置,确保返回生源地登记失业的贫困生全部实现就业。

    同时,省、市政府拟设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

    执法部门拟先录毕业生

    “草案”要求,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当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同时,我省鼓励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

    就业率低专业将停止招生

    根据“草案”,省、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将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就业状况信息,建立就业状况预警机制,指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结构。

    以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重要依据,撤销不符合市场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应当减少其招生计划或者停止招生,并严格控制其增设相关专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于2008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件:lnlawinfor@163.com

    也可登陆“辽宁法制网”,网址:http://www.lnla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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