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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金莎唯一官方娱乐场国家助学奖学金
日期: 2013-08-1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央政府设立了国家助学奖学金,河南省政府设立了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大一新生不参加评选)。国家奖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省政府奖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
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大一新生不参加评选),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上述四项资助每年的资助人数及标准均按照中央或省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的名额指标及标准核定。
各学系的名额原则上按照相应年度本系可参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任何校规校纪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提前申请的前一学年至今有一学期获得校级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任何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尊、自爱、自强、自立;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考试课排名在班级前70%以内;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五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受理申请。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年向所在学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但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
第七条  各系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情况及表现,按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学工处。由学工处和各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推荐学生名单集中进行全院两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天,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推荐名单存有异议,可直接向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即对推荐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学系填写我院《国家奖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以及《省政府助学金资助学生推荐表》,盖章后交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交学院审批后,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国家、省政府助学金切实用于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所有助学奖学金由财务处统一发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十一条  各系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对于没有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评审、推荐的系,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该项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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